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清新环强决字〔2018〕4号
刘沛林(污泥堆放场):
经营者:刘X林
身份证号码:440321195510XXXXXX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洪浪一村西27栋203号
污泥堆放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周田管理区107国道北迳口治超点背后原裕丰木厂空地(北纬:23°44′24″,东经:112°57′33″)
2018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周田管理区107国道北迳口治超点背后原裕丰木厂(北纬:23°44′24″,东经:112°57′33″)进行了执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原裕丰木厂厂区内堆放大量污泥固废。经查,2017年12月,你聘请司机将污泥运送至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周田管理区107国道北迳口治超点背后原裕丰木厂(北纬:23°44′24″,东经:112°57′33″)堆放并进行晾晒加工,堆放污泥均未采取“三防”措施。执法人员在该空地东北角废弃包装袋上发现了危险废物标识,堆放污泥疑似含铜危险废物。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8〕432号),污泥堆放地点(原裕丰木厂厂区)位于清新区迳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以上事实,有2018年2月11日《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月12日《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以及相关书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在裕丰木厂堆放的污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3月8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查封的污泥存放于裕丰木厂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污泥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你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污泥,我局依法将你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新区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梁盛途 联系电话:0763-5811104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