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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决定书 清新环强决字〔2018〕7号
发布日期:2018-06-13 09:34 文章来源: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字体大小:【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清新环强决字〔20187

 

清远市建发有色矿产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1975XXXXXX

法定代表人:翁X东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新港(清新港务有限公司围墙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4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设施、场所,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相关要求;

2、贮存场地未有效做好有效防渗、防漏、防腐等设施,;

3、排放口设施不规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台账不完善。

2018418日检查当天,我局工作人员现场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1842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二、法律法规的依据、种类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防治污染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储存罐装卸入口)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426日起至2018525日止)。查封的储存罐装卸入口存放于你公司储存场地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储存罐装卸入口。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新区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甘祥辉              电话:0763-5832687      

传真:0763-5811104          邮政编码:511800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3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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