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扣押决定书
清新环强决字〔2018〕8号
清远市清新区臻味稻家禽屠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MA4U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X玲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低地村委会工业园区北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举报,2018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清新区臻味稻家禽屠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西北面空地泥坑内倾倒有大量黑色不明液体,疑似危险废物,现场未采取“三防”措施,可闻到较大臭味;现场堆放有大量淤泥,停放有三辆挖掘机,约有100平方米面积的黑色不明液体有用土覆盖的痕迹。你公司厂内倾倒有大量疑似危险废物的黑色不明液体,利用挖掘机覆盖泥土填埋黑色不明液体的行为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8年5月15日《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5月15日现场照片及视频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内三台挖掘机及一台录像机硬盘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的三辆挖掘机存放于山塘派出所,一台录像机硬盘存放于清新区环境保护局。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扣押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新区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姚晓明 电话:0763-5811104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3号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5日
抄送:山塘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