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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决定书 清新环强决字〔2018〕9号
发布日期:2018-06-13 09:34 文章来源: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字体大小:【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扣押决定书     

                               清新环强决字〔20189

 

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世豪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MA4XXXXXX

法定代表人:谭X标

地址:清新区龙颈镇共和村委会欧坑村

 

20184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世豪建材厂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厂主要是从事制造铝锭的加工点,查实你厂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下半年开始搭建生产设备,并于20182月开始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你厂经营铝锭加工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6)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铝锭加工点铝锭及铝灰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2018530日起至2018630日止。扣押设备存放于龙颈镇政府指定场所,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扣押状态或者启用已扣押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新区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郑冬咏              电话:0763-5811104      

邮政编码:511800            传真:0763-5811104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3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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