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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决定书 清新环强决字〔2018〕6号
发布日期:2018-06-13 09:34 文章来源: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字体大小:【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扣押决定书     

                         清新环强决字〔20186

刘沛林(固体废物堆放场):

经营者:刘X林

身份证号码:440321195510XXXXXX

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城洪浪一村西27203

固体废物堆放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周田管理区107国道北面迳口治超点背后原裕丰木厂厂内(北纬:23°44ˊ24",东经:112°57ˊ3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2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周田管理区107国道北迳口治超点背后原裕丰木厂(北纬:23°44ˊ24",东经:112°57ˊ33")进行了执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原裕丰木厂厂内堆放大量固体废物。经查,201712月,你雇请司机将固体废物运送至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周田管理区107国道迳口治超点背后的原裕丰木厂堆放并进行晾晒加工,堆放固体废物的场地未采取“三防”措施,现场露天堆放共约400吨,执法人员在该场地东北角废弃包装袋上发现了危险废物标识,场地堆放晾晒的固体废物疑似含铜危险废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文号:粤府函﹝1998432号),固体废物堆放晾晒地点(原裕丰木厂)位于清新区迳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以上事实,有2018211日《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12日《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材料为证。

二、法律法规的依据、种类

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在原裕丰木厂厂内堆放的固体废物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201847日起至201856日止。扣押的固体废物转移存放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盈富工业园2号的溢绩(清新)制衣有限公司仓库内存放,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扣押状态或者启用已扣押的固体废物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你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扣押状态或者启用已扣押的固体废物,我局依法将你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新区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梁盛途              电话:0763-5832687      

传真:0763-5811104          邮政编码:511800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3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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