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扣押决定书
清新环强决字〔2018〕6号
刘沛林(固体废物堆放场):
经营者:刘X林
身份证号码:440321195510XXXXXX
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城洪浪一村西27栋203号
固体废物堆放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周田管理区107国道北面迳口治超点背后原裕丰木厂厂内(北纬:23°44ˊ24",东经:112°57ˊ3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周田管理区107国道北迳口治超点背后原裕丰木厂(北纬:23°44ˊ24",东经:112°57ˊ33")进行了执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原裕丰木厂厂内堆放大量固体废物。经查,2017年12月,你雇请司机将固体废物运送至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周田管理区107国道迳口治超点背后的原裕丰木厂堆放并进行晾晒加工,堆放固体废物的场地未采取“三防”措施,现场露天堆放共约400吨,执法人员在该场地东北角废弃包装袋上发现了危险废物标识,场地堆放晾晒的固体废物疑似含铜危险废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文号:粤府函﹝1998﹞432号),固体废物堆放晾晒地点(原裕丰木厂)位于清新区迳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以上事实,有2018年2月11日《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月12日《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材料为证。
二、法律法规的依据、种类
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在原裕丰木厂厂内堆放的固体废物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2018年4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扣押的固体废物转移存放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盈富工业园2号的溢绩(清新)制衣有限公司仓库内存放,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扣押状态或者启用已扣押的固体废物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你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扣押状态或者启用已扣押的固体废物,我局依法将你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新区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梁盛途 电话:0763-5832687
传真:0763-5811104 邮政编码:511800
地 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3号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