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汤晓丹(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盛安塑料制品厂)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9年3月6日,清新环保罚字〔2019〕9号.wps。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已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