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9年1月21日,清新环保罚字〔2019〕8号.wps。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