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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执法信息(2018-49)
发布日期:2018-11-01 17:09 文章来源: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字体大小:【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 当事人名称:福建省浩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湛高速惠清项目TJ17标段项目)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81017清新环保罚字〔2018〕50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缴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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