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 当事人名称:福建省浩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湛高速惠清项目TJ17标段项目)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8年10月17日,清新环保罚字〔2018〕50号.doc。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