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梁某某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9年1月24日,清新环保罚字〔2019〕7号 梁某某.pdf。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