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乌泥发电站
二、违法事实:该发电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
三、处罚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由于你发电站建成至今已经超过两年追溯期,不再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发电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9年7月8日,清新环罚字〔2019〕19号.wps。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六、执行情况:已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