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11.2及§11.4裁量标准“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9年7月10日,清新环罚字〔2019〕23号.wps。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