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万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12.4.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裁量标准2:“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危险废物数量1吨以上2吨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9年7月29日,清新环罚字〔2019〕24号.pdf。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