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史利伟(郾城区弘伟废品回收站)
二、违法事实:郾城区弘伟废品回收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12.1.1裁量标准:2、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10吨以上20吨以下或者危险废物数量1吨以上5吨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我分局决定对郾城区弘伟废品回收站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四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9年7月29日,清新环罚字〔2019〕25号.pdf。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