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龙基环保砖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龙基环保砖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9年12月18日,清新环罚字〔2019〕36号.wps。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