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顶伦(清远)电子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顶伦(清远)电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公司有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1条从轻处罚情节(调整系数-1.0);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一般污染物单因子超标1倍以下(5≤pH<6或9<pH≤10)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0年1月2日,清新环罚字〔2020〕1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