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黄某某
违法事实:黄某某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
二、处罚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有2条从轻处罚情节(调整系数总计-3);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属编制报告书的项目未验先投环保设施部分建成,应处5-20万元罚款。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0年1月21日,清新环罚字〔2020〕2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