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首页
清新动态
走进清新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网络问政
首页 > 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执法信息(2020-2)
发布日期:2020-02-07 11:05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黄某某

  违法事实:黄某某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有2条从轻处罚情节(调整系数总计-3);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属编制报告书的项目未验先投环保设施部分建成,应处5-20万元罚款。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0年1月21日,清新环罚字〔2020〕2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六、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浏览次数:-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网站首页 清新动态 走进清新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