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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价格和收费信息 > 行政事业性收费
水务部门
发布日期:2016-08-11 00:00 文章来源: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大小:【


   

 

序号

收 费 项 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河道采砂管理费

元/立方米

1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粤价[2008]412号、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60号 ;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占用面积按该项目实际占用水面、河滩地及堤防地的实际面积计算。免征省级和地方收入。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免征省级和地方收入。

1、固定性占用河滩地、堤防地

元/平方米

20

市人民政府:清府函[2000]134号

2、临时占用时间在三年以内

元/月.平方米

不超过1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279号

堤围防护费

 

详细标准见文件(现行收费标准下调10%,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封顶)。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方税务局:粤价[2009]213号
市物价局、财政局:清市价[2012]23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清发改价格〔2015〕19号。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经有关部门认定,对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堤围防护费可在现标准上再予以减征;对于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则按高于现标准收取。免征省级和地方收入。

水资源费

 

 

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9]62号、附件2、附件3)、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

1、城乡生活取用水包括自来水生产取用水;2、生产、经营取用水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用水。
2、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

1、城乡生活取用水(地表水)

元/立方米

0.2

2、生产、经营取用水(地表水)

元/立方米

0.2

3、核电、火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地表水)

元/立方米

0.005

4、水力发电取用水 (地表水) 

 

 

①大中型

元/kwh

0.007

②小 型

元/kwh

0.005

5、地热水、矿泉水  

 

 

①生产、经营取用水

元/立方米

具体标准按文件执行

②城乡生活取用水

元/立方米

6、其他取用水(地表水)

元/立方米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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