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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卫生计生部门

来源: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 2016-08-11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收费单位

疾病预防控制收费

 

详见收费文件

省物价局粤价函[2012]1061号、粤财综〔2014〕89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免征省级和地方收入。

清远市清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卫生监测费

 

 

根据清府办[2014]28号规定,至2016年12月31日前,我市城市规划区(清远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高耗能及高污染企业除外)按收费标准50%计收。 

2、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委托方要求加急的,可收取加急费用,但不可超过20% 

预防性健康体检费

 

 

清远市物价局、清远市卫生局:清市价[2006]104号

 

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

元/卡

20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67号

 

机动车驾驶员体检

元/人

22.5

清远市物价局、清远市卫生局:清市价[2006]104号

 

社会抚养费

 

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粤计生委[1996]35号、粤财综[2002]23号

 

各镇计生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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