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区内各企业:
为切实减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省、市、区的有关工作要求和清人社〔2015〕243号、粤人社发〔2015〕54号、粤人社规〔2019〕12号、粤人社规〔2019〕42号等文件规定,决定集中一个月时间组织区内企业开展2019年度清远市清新区失业保险支持稳定企业岗位补贴和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以下简称稳岗补贴和失业返还)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
在本行政区划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符合条件的企业,既可以选择失业返还,也可以选择稳岗补贴,但只可两者择一,其中失业返还仅可申请一次,稳岗补贴可连续申请到2020年度。已按粤人社发〔2015〕54号申请了稳岗补贴的参保企业,可选择退回稳岗补贴,申请失业返还。
1、失业返还。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按粤人社规〔2019〕6号规定程序认定为受影响企业。申请认定受影响企业必须符合“申请前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同比下降均超过15%”或“申请前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出口额或进口额同比下降均超过15%”的规定,书面向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3)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
(4)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即:2019年度领取失业保险人数÷2019年平均参保人数×100%≦2.38%,下同);
(5)与本企业2019年平均参保人数相比,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企业岗位流失率不超过30%(即:1-申请时上月底参保人数÷2019年平均参保人数×100%≦30%,下同)。
(6)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注:劳务派遣企业不得申请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2、稳岗补贴。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申请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以法人单位整体为计算)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3)劳务派遣公司还应当与用工企业签订稳岗返还协议。
三、补贴标准
稳岗补贴标准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市确定。
四、申报程序
1、网上申报(http://wgbt.mohrss.gov.cn),不受理现场申报。
2、网上申报审核通过的,将《清远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或《广东省受影响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式二份和《承诺书》提交至清远市清新区社保基金管理局保险关系股。
五、工作要求
本次开展稳岗补贴和失业返还申报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我区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举措,各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宣传,主动上门服务,组织和通知本辖区、本部门主管行业企业按规定申报稳岗补贴和失业返还。区内各企业要如实填报相关资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请区内各企业在2020年3月6日前完成申报,审核通过的在3月13日前按要求报送有关纸质资料,疫情防控期间建议以邮寄方式报送,区人社局、区社保局将于4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完成集中审批。3月6日之后申报的,将按原定计划于7-8月或明年1-2月进行集中审批。
联系电话:5825584(区人社局);5813892(区社保局)。
5826809(受影响企业认定)。
邮寄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明霞大道中21号清远市清新区社保基金管理局保险关系股,李先生收,电话: 5813892,邮政编码:511800。
清远市清新区人力资源和 清远市清新区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局 基金管理局
2020年2月11日
抄报: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