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科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科技企业和创新平台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科技企业和创新平台共渡难关,清远市科技局将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的服务,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疫情防控应急科技攻关。围绕疫情防控技术需求,组织我市医疗(疾控)机构、科技型企业联合国内高校科研研所凝练应急科技攻关项目,加大疫情防控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装备的研发、推广力度。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治疗药物、疫苗(抗体)、快速筛查等能够快速形成应急有用的防治技术与产品项目,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直接纳入2021年清远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支持。
二、实施项目资金叠加配套。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专项项目支持的辖区企业,按照《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给予100万元配套支持;对国家科学技术部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要求配套支持的科技项目,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支持,最大限度支持企业。
三、加快兑现市级各类科技奖励及补助政策。提前组织《清远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清远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清远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等奖励及补助政策的申报,加快企业资金拨付兑现进度,助力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四、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优先满足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资金需求,符合清远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条件要求的,予以优先支持;同时,联合建设银行清远分行等金融机构加快推进清远市普惠性科技金融试点工作,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
五、降低在孵企业创新创业成本。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在孵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在市科技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上予以优先支持。
六、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便利化。按照国家科学技术部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的部署安排,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信息系统服务平台合理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施网上受理、邮件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同时,制定网络培训教程,为企业提供线上培训辅导服务。
七、实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实施“无纸化”认定登记流程,在“清远市科技业务阳光政务平台”系统上提交技术合同文本,科技部门实施全流程网上办理,技术合同纸质件可延长至疫情结束后提交。
八、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全流程网办。在疫情防控期间,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以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为依据进行审批,申请人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办理工作许可延期、变更、注销业务可通过邮政速递EMS邮寄至清远市清城区鹿鸣路2号机关办公大楼7号楼508室,其他业务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审批完成后,《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文书将通过邮政速递EMS送达,其余办理流程不变。
九、优化完善科技项目管理。对直接或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导致不能按期结题的,以及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开展的科研项目,可以延期结题。在疫情防控期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以网上系统提交资料进行,纸质材料可延长至疫情结束后提交。对明确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市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经费使用不受科目和比例限制。
十、持续做好科技统计调查工作。为正常开展科技统计调查工作,市科技局将为统计对象提供培训课件,进一步加强在线指导各县(市、区)和清远国家高新区开展科技统计工作,确保科技统计和数据质量不受影响。
本十条措施由清远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适用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