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指出,要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实力,把清远市建成环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发展先行市和粤北生态发展区科技创新示范市,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号),针对第二条“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市科技局制定了《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实施细则(第二条)》,进一步突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示范带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政策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
2.《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号);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三、主要内容
(一)申报条件
申报新认定及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需同时满足条件1和2;申报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需同时满足条件1和3。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根据《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实施计划》相关规定评选为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对到期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当年度被评选为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奖励主体同时具备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格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原则,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视每年财政预算进行调整。
(三)申报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申报资料依据《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点要求提供。
2.初审。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3.审定。市科技局按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奖励项目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政策兑现。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政策有效期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实施细则(第二条)》自2021年7月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2020年1月18日起,符合《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号)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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