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优化政务环境,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径,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举措。近年来,我区从实际出发,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改革取得的成效
(一)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区于2012年推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并于2013年5月和2014年1月分别印发了第一批、第二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巩固改革成果,于2014年11月印发相关文件对事项目录进行了适当调整。目前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共涉及调整事项171项,其中取消63项、下放1项、转移13项、委托94项。
(二)开通网上办事大厅,规范进驻审批事项。2013年底我区开通了网上办事大厅,共梳理进驻审批及日常服务事项678项,有效地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办理时限;2014年7月底全区各个镇(场)均已开通网上办事站,延伸镇(场)办事站服务事项132项,有效拓宽了办事途径。
(三)积极推行“两集中、三到位”相关工作。2014年9月对全区20个单位的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将单位各股室承担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一个股室,并有计划地将全区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集中到区党政服务中心,切实做到审批权限授权到位、审批事项集中到位、审批过程监督到位,为企业和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四)积极推进清理行政职权、编制权责清单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行政权力运行数据化、流程标准化、信息公开化,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我区开展清理行政职权、编制权责清单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目前,已公布第一批5个单位的权责清单。
二、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审批事项下放委托力度有待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有的部门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义认识不够到位,委托下放的力度不够。没有按照职责分工,属地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积极下放、委托审批权限,一些乡镇需要的权限尚未下放,有的部门权力下放不彻底,一些审批事项只下放了初审权等。
(二)审批事项及其审批程序不够透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虽然下放、委托、转移了一批审批事项。但哪些事项还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审批,审批的具体流程、条件、范围、审批的时限、收费如何等不够明晰,社会公众较难掌握了解,给申请人带来诸多不便。
(三)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承载转移事项能力有待提高。由于我区位粤北地区,经济发展较慢,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发展不完善,缺少技术人才,对相关执业资格、资质类、行业技术标准等行业管理方面转由市场承接的事项承接过程缓慢,工作难以开展。还有部门事项按规定需要向市场转移的,由于目前未有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未能得到有效理顺。
(四)基层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素质急需提高。下放、委托的审批事项,对乡镇政府或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说是一项新鲜事物,由于缺少系统性的培训,对审批条件、流程的不够熟悉,政策的不够了解,材料审核较慢,影响了审批效率,有的事项甚至因没有专技人员而无法承接。
(五)重审批、轻监管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行政审批部门将大量精力放在如何办理许可证和有关批文方面,但对于许可证发放之后,对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监管不够。对取消了的行政审批的事项,未能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给管理上造成不便。
(六)行政审批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对行政审批全过程监督还不够,一些审批事项从受理、审查、办理、发证等环节还没有完全得到监督,存在廉政风险点。
(七)网上办事大厅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目前我区行政审批事项大部份在网上只能进行审批表格下载、在线咨询和办事进度查询等。当事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还要到行政机关进行办理,提交审批文件、图纸等资料。
三、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认识,加大改革力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切实解决政府越位、错位和缺位的重要途径,有着重大的意义,各部门应提高认识,要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设前置审批。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同时,衡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效果如何,不仅要看应该减的审批项目是否都减下来了,更重要的是看审批与管理的规范,通过审批达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也要在加强对项目的后续监管、规范审批程序和环节上下功夫,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完善服务手段上下功夫,从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上下功夫。
(二)出台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为规范各部门权力,明确审批事项,应严格对照国务院、省、市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核对,尽快出台区级政府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按照“目录之外无审批”的要求,凡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编制运行流程图,认真研究、制定并公开审批事项的具体审批程序,尽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一次性告知审批所需材料、审批条件及每个环节的审批时间、相应承办机构、涉及的同级相关部门或下级部门等内容,全面提高审批透明度。
(三)加大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发挥市场的作用。为解决部门“错位”现象,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应将原本由政府包揽的一些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制定、行业准入等审批事项逐步推向市场,有序向社会组织转移。政府各部门应做好专业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持工作,科学设定中介市场的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用市场机制进行调节、规范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行为,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动作的客观性、独立性、公平性,促使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良性发展,使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政府行政审批改革转移出来的事项,能够“接得住、管得好”,达到行政审批改革预期效果。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服务水平,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提升道德水平,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对缺少专技人员的镇,应尽快调整人员结构的合理性,通过内部挖潜,转型培训或使用空缺编制招录选调合适人选,同时,职能部门可采用工作人员跟班学习、单位业务骨干下乡带班的形式帮助各镇提高人员业务水平,促使行政审批改革事项顺利承接。
(五)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和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实行审批和监管分离,要强化审批后的监管,监督检查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从事行政审批的活动,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现象。
(六)完善制度建设,形成监督制约。行政审批的运行逐步规范,需要不断建立完善行政审批受理、实施、监督等环节的规章制度,比如,在受理环节,建立公示制度,对审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条件、程序等内容予以公示;在实施环节,严格限定审批时限,规范审批程序,并建立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在监督环节,一是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下级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形成纵向与横向的监督机制;二是纪检监察等党政机关及执法机关对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审批过程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三是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人员审批权的同时,明确规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严格对其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实施审批、错误审批、违法审批行为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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