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21 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3〕186 号)涉及我区2宗案件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锐群粮油店销售的鸡蛋
(一)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检测机构抽检的、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锐群粮油店销售的“鸡蛋”(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年5月4日),其中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经查,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锐群粮油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清新市监不罚字〔2023〕01009号)
二、清远市清新区谊家鲜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
(一)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检测机构抽检的、清远市清新区谊家鲜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进货日期:2023年5月6日),其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经查,清远市清新区谊家鲜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清新市监不罚字〔2023〕01010号)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