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首页
清新动态
走进清新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网络问政
首页 > 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安全 > 安全消费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消费维权与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9-06 08:14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2024年以来,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消费调解力度,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有力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4年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处理消费维权和查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案件中甄选出2宗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供消费者借鉴并警示各行业经营者。

  案例一:清远市清新区某灯饰店销售不合格灯具案

  【案情】

  2023年7月10日,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依法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某灯饰店经营的灯具开展抽样检测工作,现场抽取了某牌高显指LED平板灯两个批次不同型号共6个,经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上述两个批次的送检样品进行检验,其中一个批次检验显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另一个批次检验显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9日从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分别购进上述两个批次灯具共30个,后在当事人店铺销售。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两个批次的LED平板灯已销售完毕(含销售给抽检单位的数量),现场已没有库存。经核实,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灯具货值金额合计15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清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通过本案,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灯具时,应查看产品本体或标识上是否印有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标志,优先选购照度及照度均匀度等级、显色指数等明示性能指标。

  

  案例二:某餐饮店违规设置最低消费案 

  【案情】

  2024年3月3日,我局收到投诉线索反映某餐饮店的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的两个包间设置最低消费,设定最低消费数额为200元,春节期间300元。当事人涉嫌存在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

  该餐饮店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违反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和《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餐饮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根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的规定,本案中,某餐饮店在包间内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行为不仅无效,也使其自身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少数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则不同程度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商品购买中“特价商品,概不退换”“预付订金,不予退还”“对赠品不实行三包”“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等的规定,以及酒店预订中“订单确认后,不可变更或取消”的规定、旅行合同中“行程改期改线无任何赔偿”的规定,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预付消费中“购卡后概不退换”的规定等,这些都是常见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如遇上述类似情形的“霸王条款”,可通过保存证据、当场索赔,或进行举报投诉、提起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浏览次数:-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网站首页 清新动态 走进清新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