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规定,现将我区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23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的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当依法报送2023年度报告。
二、报送时间
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报送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一)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微信关注“清远市场监管”公众号或下载并登陆“粤商通”APP填报2023年度报告。
(二)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微信关注“清远市场监管”公众号或下载并登陆“粤商通”APP填报2023年度报告,也可以提交纸质年度报告的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法律责任
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逾期未报送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实施信用惩戒,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事项
为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的年报工作,相关市场主体在年报报送中遇到问题,可直接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还可以拨打以下电话咨询:
清新区市场监管局:5811904
太和镇市场监管所:5818519 龙颈镇市场监管所:5712207
山塘镇市场监管所:5283170 禾云镇市场监管所:5672236
太平镇市场监管所:5770952 浸潭镇市场监管所:5630061
三坑镇市场监管所:5862168 石潭镇市场监管所:5622028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