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铁拳”机制统筹协调作用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直面民生诉求和社会关切,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突出问题“零容忍”、“出重拳”,现公布2024年第四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清远市清新区某厨房用具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无风机燃气炉案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远市清新区某厨房用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于2023年10月生产的42台(燃气灶具)无风机燃气炉进行执法抽检,该批次燃气炉的5项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的要求,该批次产品检验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批(燃气灶具)无风机燃气炉的不合格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无风机燃气炉,同时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燃气灶具)无风机燃气炉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清远市清新区某灯饰店销售不合格灯具案
我局依法组织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某灯饰店经营的灯具开展抽样检测工作,现场抽取两个批次不同型号共6个的某牌高显指LED平板灯,经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上述两个批次检验均显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从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分别购进上述两个批次灯具共30个在店铺销售。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两个批次的LED平板灯已销售完毕(含销售给抽检单位的数量),现场已没有库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某凉茶店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我局依法组织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某凉茶经营的凉茶类食品进行抽检,经检验显示:该凉茶店销售的两种凉茶的麻黄碱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丈夫在煲制其中一款涉案凉茶时加入麻黄草,煲好之后使用不锈钢壶对该凉茶进行分瓶灌装销售,其后该不锈钢壶未经清洗又用于灌装另一种涉案凉茶,致使涉案凉茶检测出麻黄碱成分。经当事人对照“中药数字标本馆”中的标本进行辨认,其所添加的麻黄草是麻黄科植物“草麻黄”的干燥草质茎,属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一部)中的药品“麻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清远市清新区某螺蛳粉店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某螺蛳粉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