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铁拳”机制统筹协调作用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直面民生诉求和社会关切,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突出问题“零容忍”、“出重拳”,现公布2024年第五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3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广东省清新区龙颈镇某村委会某村的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某电动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车行待售的某牌电动自行车未在该车上装有电池和鞍座且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展示图片不一致。该产品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为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某商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2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到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某商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待售区冰箱内有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啤酒5瓶,经查明,上述涉案啤酒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1日,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涉案啤酒已超过保质期112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啤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清新区山塘镇某超市销售过期大米案
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到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4袋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大米。经查明,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4袋超过保质期的大米其中2袋超保质期65天,另2袋超保质期11天。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大米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