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宏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1月6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新市监罚听告〔2024〕01020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主要内容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告知你公司。经核查,你公司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新市监罚听告〔2024〕01020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如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锦新、徐雁玲,联系电话:0763-5818519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市场监管所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