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清新)食药监食罚【2017】1053号 |
清远市清新区新苑商场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清远市清新区新苑商场有限公司 |
/ |
叶以强 |
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警告 |
主动履行2018.2.11 |
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26 |
|
2 |
(清新)食药监食罚【2017】1047号 |
江建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建明油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案 |
江建明 |
/ |
江建明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主动履行2018.2.11 |
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26 |
|
3 |
(清新)食药监妆罚【2017】1001号 |
梁世满(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圣健园商行)经营假冒化妆品案 |
梁世满 |
/ |
梁世满 |
经营假冒化妆品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化妆品并罚款 |
主动履行2018.2.20 |
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2.5 |
|
4 |
(清新)食药监食罚【2018】0004号 |
林俊文(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祥草康凉茶店)经营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假冒伪劣商品案 |
林俊文 |
/ |
林俊文 |
经营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假冒伪劣商品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收销售收入,并罚款 |
主动履行2018.2.24 |
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2.9 |
|
5 |
(清新)食药监食罚【2017】1126号 |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玖号餐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李存骥 |
/ |
李存骥 |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罚款 |
主动履行2018.2.2 |
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7 |
|
6 |
(清新)食药监食罚【2017】1022 |
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食品案 |
梁国星(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大通商行) |
92441803MA4W211R4K |
梁国星 |
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处以1.警告;2.没收涉案物品;3.处罚 |
主动履行2018.2.14 |
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30 |
|
7 |
(清新)食药监食罚【2017】1024 |
经营标签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案 |
丘惠玲(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康大药房) |
91441803MA4UUG164E |
丘惠玲 |
经营标签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3.罚款 |
主动履行2018.2.14 |
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30 |
|
8 |
(清新)食药监食罚[2017]1018号 |
张金河(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北部湾海味店)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案 |
张金河(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北部湾海味店) |
92441803MA4WE9N1G |
张金河 |
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 |
警告、没收物品、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8.2.5 |
清远市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26日 |
|
9 |
(清新)食药监食当罚【2018】0001号 |
谢京涛(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缘味烘焙坊)销售的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案 |
谢京涛(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缘味烘焙坊) |
/ |
谢京涛 |
销售的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警告 |
主动履行2018.2.24 |
清远市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2.24 |
|
10 |
(清新)食药监食罚【2017】1101号 |
广东爱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清远玄真分店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案 |
广东爱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清远玄真分店 |
/ |
李伯坤 |
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 |
主动履行2017.11.3 |
清远市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0.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