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清新)食药监食罚【2018】5003号 | 敖团结(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南青酒厂)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南青酒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米酒案 | 敖团结(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南青酒厂) | / | 敖团结 | 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南青酒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米酒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自动履行2018.2.21 | 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2.6 | |
2 | (清新)食药监食罚【2018】0001号 | 杨明军(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鹏泰购物广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杨明军 | / | 杨明军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 自动履行2018.3.14 | 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2.27 | |
3 | (清新)食药监食罚【2017】1013号 | 徐木桂(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兴盛水店)经营铜绿假单胞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阳山泉包装饮用水案 | 徐木桂 | / | 徐木桂 | 经营铜绿假单胞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阳山泉包装饮用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2017.11.29 | 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1.14 | |
4 | (清新)食药监食罚【2017】1014号 | 杨金涛(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和临百货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杨金涛 | / | 杨金涛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2017.12.1 | 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1.16 | |
5 | (清新)食药监食罚【2017】1045号 | 黄耀彬(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祖钊油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案 | 黄耀彬 | / | 黄耀彬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自动履行2018.2.15 | 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31 | |
6 | (清新)食药监食罚【2017】2014号 | 潘雪飞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以及未履行食品采购进货查验义务案 | 潘雪飞 | 潘雪飞 | 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以及未履行食品采购进货查验义务 | 依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没收该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该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自动履行2018.2.15 | 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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