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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10 21:22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铁拳”机制统筹协调作用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直面民生诉求和社会关切,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突出问题“零容忍”、“出重拳”,依法对校园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2024年第二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清新区某幼儿园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2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清新区某幼儿园食堂进行执法检查,其无法提供厨房储物柜存放的螺蛳粉、香油粘米、冬瓜等食材的进货单据。经查明,当事人从清远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食材,但未索要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幼儿园改正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二、清新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3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清新区某幼儿园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食堂储物间内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腐竹1袋。经查明,当事人在该腐竹未超过保质期时从清城区某鲜面店购进该腐竹,并在保质期内将该腐竹用于制作教职工饭菜1次。此后,当事人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贮存食品,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并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致使剩余的腐竹已超过保质期仍存放于食堂储物间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幼儿园改正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

  三、清新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案

  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清新区某幼儿园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食堂厨房炒锅旁放有超过保质期的生抽1瓶。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23日从清新区某粮油店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日、保质期为18个月的“英标鲜味汁(液体复合调味料)”2瓶,购进金额138元,当事人将上述“英标鲜味汁(液体复合调味料)(10.5L/瓶)”部分倒入到已使用完的“李锦记精选生抽(1.9L/瓶)”的空瓶中,放置在食堂厨房供炒菜时使用。当事人用“李锦记精选生抽”瓶装入“英标鲜味汁(液体复合调味料)”后未更改标签内容,致使“李锦记精选生抽”瓶身包装标签标识内容与内容物不一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清新区某幼儿园改正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

  四、清新区某学校使用未经洗净、消毒的餐具、饮具或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案

  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对清新区某学校食堂待使用的汤碗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汤碗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我局已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作出处理。2023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其加工台上摆放着3个不锈钢托盘,其中2个已装好菜品(豆腐),1个待用的不锈钢托盘内有积水,呈未完全洗净、消毒状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清新区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2024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对清新区某电动车店进行检查,现场对2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进行测量,经量度,上述2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均为55厘米,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台涉案电动自行车予以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并送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2024年4月1日,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上述2台涉案电动自行车的鞍座总长度均不符合检测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对上述《检测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电动自行车,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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