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食品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注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详见注销名单)。
如对我局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联系电话:0763-5830760)。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