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公安局:
2015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清府〔2015〕4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贯彻落实《意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意见》的政策要求
(一)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群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
(二)关于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1、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2、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招收并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12〕108号)确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1、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2、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3、在城镇范围内,租赁符合《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出租屋。
(三)关于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是指: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居委)、当地公安派出所的集体户。
(四)关于户口迁移登记。对经批准落户人员,要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依法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租赁房屋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申请人工作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居委)、当地公安派出所的集体户登记户口
(五)《意见》中的“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放开直系亲属投靠。需提交的审核证明材料,按照《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户政)》规定办理。子女投靠父母不需提交“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但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
2、放宽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条件。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属应届毕业生的提交《户口迁移证》和《就业报到证》)、《居民身份证》;
ƒ 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证书或到市人才智力市场办理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所发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广东省教育厅所发的《学位证书鉴定证明》;
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提交用人单位证明;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招收的,提交用人单位证明和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广东省劳动合同》;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的提交本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⑤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或《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一年以上合同、出租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簿。
3、全面放开我市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政策。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随迁的需提交《未婚证》
ƒ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或《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一年以上合同、出租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迁入当地政府指定户籍代管机构的提交户籍代管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4、有序放开中心城区(清城区行政区域和清新区的太和镇)落户政策。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③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随迁的需提交《未婚证》;
④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或《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一年以上合同、出租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迁入当地政府指定户籍代管机构的提交户籍代管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市外户籍人口迁入中心城区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1、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提交用人单位证明;2、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招收的,提交用人单位证明和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广东省劳动合同》;3、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的提交本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5、放宽购房和自建房入户政策。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①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②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随迁的需提交《未婚证》;
④《房屋产权证》或《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管理部门已认证)原件;按揭购房(《房屋产权证》被抵押银行的)凭《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原件及《房屋产权证》或《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户主由房屋产权人(十八周岁以上)或其配偶担任,十八周岁以下不能单独入户;两人以上(不包括夫妻及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同时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做户主的《协议书》。
( 六)《意见》中的“严格控制城镇户口迁移到农村落户政策”
1、“无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没有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录用(聘用)或招收的。
2、“无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城镇范围内没有合法所有权房屋(包括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3、“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国土部门签发)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县人民政府签发)。
4、退休人员或原单位按规定购买社保年限期满可以享受社保退休金的人员一律不得办理“非转农”。
5、夫妻投靠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以上村民签名同意);
‚村小组、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ƒ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证明,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随迁子女需提交《未婚证》;
⑤申请人(包括随迁成年未婚子女)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
6、未婚子女投靠父母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以上村民签名同意);
‚村小组、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ƒ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出生医学证明》或卫生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
⑤《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证明;
⑥申请人及父母在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没有房产证明,成年未婚子女的需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
被投靠的父(母)不是做户主的,需提交父(母)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国土部门签发)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县人民政府签发)。
7、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和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居民,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可申请将城镇户口迁移到农村。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以上村民签名同意);
‚村小组、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ƒ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配偶随迁提交《结婚证》,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随迁子女需提交《未婚证》;
⑤《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证明;
⑥申请人(包括随迁配偶、成年未婚子女)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申请人(包括随迁配偶和子女》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没有房产证明;
⑦申请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国土部门签发)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县人民政府签发);
⑧派出所调查核实申请人是否在原籍生活居住三年以上,提供询问笔录(询问二至三名知情人)和调查综合材料。
8、从农村迁往学校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需向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村小组、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ƒ申请人的《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居民身份证》;
④原户口所在地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二、积极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认真开展督查指导。户政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意见》的新精神、新要求,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取得实效。
(二)全面清理现行户籍政策。根据《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4〕41号)要求:“城区人口少于300万的,应取消积分落户制度。2006年清远市人民政府《颁发市区户籍管理暂行规定》(清府〔2006〕40号)、2008年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暂行办法》(清府〔2O08〕84号)和清远市公安局关于“非转农”户口迁移相关规定,与市政府新颁布《意见》(清府〔2015〕43号)精神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意见》为准。
(三)扎实做好户籍管理基础工作。要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加快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要推进户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人口登记制度、户籍管理常态化检查督导制度和户籍管理责任制度,切实提高户籍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出生登记工作,摸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主要原因,分类落实政策,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要推进户籍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完善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要推进户籍管理专业化建设,结合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工作,着力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调整充实人员,强化教育培训,严格管理制度,加强政策研究,不断提高户籍管理专业化水平,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户籍管理专业化队伍,更好地适应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需要。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