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建用字〔2016〕13号
清新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清新区太和镇2015年度第三批次集体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请示》(清新国土资(政)字(2015)13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区将该区太和镇黄坑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上五、下五、大围、大围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属下的集体农用地7.3412公顷(耕地2.5497公顷、农林地1.4509公顷、坑塘水面3.2603公顷(其中含可调整地类0.2896公顷)、其他农用地0.0803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上述土地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足额补充耕地2.8393公顷(国土资源部备案编号:44182720100005),你区政府应按照承诺函的要求,在2019年4月31日内完成整治改造工作,确保清新区太和镇2015年度第三批次集体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实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水浇地补水浇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