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建用字〔2015〕3号
清新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清新区太和镇2015年度第一批次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请示》(清新国土资(政)字〔2015〕02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区将该区太和镇飞水村委会第十二村民小组属下的集体土地2.0280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上述土地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足额补充耕地2.0280公顷(国土资源部备案编号:44182720100024),你区政府应按照承诺函的要求,在2018年5月30日内完成整治改造工作,确保清新区太和镇2015年度第一批次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实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水浇地补水浇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