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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用、注销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
(2024年度第1批)
发布日期:2024-02-02 16:26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的规定,经我局核查,决定对清远市凯逸大酒店有限公司等14家使用单位的69台(套)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停用、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上述单位如有异议,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停用或注销处理。(如需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方可使用。联系人:陈国旗、万文婷,联系电话:5813116。)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度第1批公告停用注销特种设备清单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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