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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三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27 10:54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铁拳”机制统筹协调作用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直面民生诉求和社会关切,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突出问题“零容忍”、“出重拳”,现公布2024年第三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清新区某餐饮店违规设置最低消费案

  2024年3月3日,执法人员收到投诉线索反映清新区某餐饮店的包间有设置最低消费的情况。执法人员随即到该餐饮店进行检查,并于当日对其涉嫌存在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该餐饮店于2019年9月开业,开业不久便在其经营场所的两个包间设置最低消费,设定的最低消费数额为200元,春节期间3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00)。

  二、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某五金机电设备商行销售无厂名厂址、无警示标志或者说明的液体电加热器案

  2023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某五金机电设备商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购销的液体电加热器没有标示厂名、厂址、没有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无厂名厂址、无警示标志或说明的液体电加热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5日从中山的电器商城采购了9个品规的共计62支液体电加热器。该批液体电加热器没有标示厂名、厂址、没有警示标志、警示说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佰肆拾柒元(¥547.00)。

  三、清远市清新区某车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4年5月5日,执法人员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某车行(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摆放有一台“九号”电动自行车待售,执法人员对该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进行了测量,发现该电动自行车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6月11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测报告》,显示上述两台涉案电动自行车检测结论均为鞍座总长度不符合检测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对上述《检测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经查明:2024年5月2日,当事人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某车行购进1台“九号”电动自行车,购进后当事人对该电动自行车加长鞍座长度以及加装蓄电池外设托架,并进行销售。经当事人确认,因还没有销售出去,所以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九号”电动自行车1台并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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