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新区货车限行措施中的限行对象调整的出台背景、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4〕42号)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相关文件精神,为更好提高城市货运配送效率,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确保城市货运服务可持续健康发展。结合目前清新区实施的货车限行管理措施和交通现状,须对2023年1月15日实施的《关于调整清远市清新区货车限行有关事宜的通告》中的限行对象进行调整(限行时段和限行区域范围不变)。
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一)实施目标:对《关于调整扩大清远市清新区货车限行区域的通告》中的限行对象进行调整。
(二)政策意义:为更好提高城市货运配送效率,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确保城市货运服务可持续健康发展。切实落实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4〕42号)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根据国家、省及其他重点城市的研究分析,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越加突显,《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19)》显示,机动车等污染源已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其中CO、NOx和PM占机动车尾气排放的90%以上,而“黑烟车”“柴油货车”“重型运输车辆”等高排放机动车的废气污染物排放贡献量更是远高于轻型汽油车,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和城市形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远市黑烟车限行区范围的通告》的文件精神,限制中型以上自卸货车在进入我区中心区域,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对环境和民众的影响,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与民众生活;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三、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后的限行对象
限制的范围内禁止车长超过6米(含)或总质量超过8000kg(含)的中、重型货车和三轮摩托车通行。对车辆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以及对符合上述规定外廓尺寸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原则上不限行。
(二)因生产、经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清新区限行区域的限行车辆,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提前申领货车通行码,按核准的时间、路线通行。
(三)本通告所指车辆不含拖拉机、中型以上的自卸货车、危化品运输车辆,中型以上自卸货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辆需按规定申领《准行证》通行。
四、修订的亮点
对限行对象作了调整,能提高城市货运配送效率,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确保城市货运服务可持续健康发展。
限行对象:
(一)限制的范围内禁止车长超过6米(含)或总质量超过8000kg(含)的中、重型货车和三轮摩托车通行。对车辆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以及对符合上述规定外廓尺寸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原则上不限行。
(二)因生产、经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清新区限行区域的限行车辆,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提前申领货车通行码,按核准的时间、路线通行。
(三)本通告所指车辆不含拖拉机、中型以上的自卸货车、危化品运输车辆,中型以上自卸货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辆需按规定申领《准行证》通行。
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已征求了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综局、区应急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太和镇人民政府,共6个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以及在清新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对《通告(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六、组织实施
(一)我局将按规范性文件流程对《通告(草案)》予以发布实施。
(二)对各主要进入限行区域道路入口的相关标志指示牌内容进行变更。
(三)对申请办理进入限行区域的《准行证》由专人负责审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尽快批准。
相关原文链接: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关于调整清远市清新区货车限行有关事宜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