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清远市清新区纪委2016年度决算说明
(补充公开)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中共清远市清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区纪委)是全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清远市清新区监察局,加挂清远市清新区预防腐败局牌子,是负责全区行政监察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与区纪委机关合署办公。区纪委机关、区监察局(区预防腐败局)在区委、区政府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预防腐败局)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一、 部门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区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协助区委抓好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全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成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省、市、区政府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检查并处理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镇党组织和区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三)负责查处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政府及其领导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纪律处分的申诉和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负责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政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工作。
(五)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六)负责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执法监察工作以及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和督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七)负责拟订全区预防腐败工作规划、政策、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负责监督检查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九)会同区直各有关部门以及各镇党委、政府管理纪检监察干部,以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为主做好各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工作,审核各镇纪委班子其他成员和区直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主要领导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预防腐败局)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我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单位内设机构13个,行政编制37个,工勤编制3人。2016年12月底实有在职正式干部职工38人,退休15人。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2016年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2016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298.09万元,本年财政拨款收入1014.11万元,总计收入1312.20 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1002.11万元,为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0万元。
3.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4.经营收入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其它收入12万元。
7.年初结转和结余289.09万元。
(二)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支出总计1312.20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253.4万元。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为898.01元。主要用于单位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3.21万元。主要是社保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18万元。主要是缴纳医疗补助。
4.住房保障支出44.40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区纪委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即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 1058.8万元,占本年支出的80.69%。其中:基本支出 807.13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的 76.23%;项目支出 251.67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 23.77%。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构成情况
按支出功能分类: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898.01 万元,占84.81%;社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13.21万元,占 10.69%;医疗卫生(类)支出3.18万元,占0.3 %;住房保障(类)支出44.4 万元,占4.19%。
按支出经济分类:工资福利(类)支出450.12 万元,占55.77 %;商品和服务(类)支出123.87万元,占15.35%;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支出 171.39万元,占21.23%;其他资本性支出 61.75万元,占7.65%。
(三)财政拨款支出与年初预算数对比
本单位2016年年初预算数811.80万元,2016年决算财政拨款数比预算数增加247.00万元,增加30.43%。增加原因为2016年人员经费增加、省、市财政局划入省级补助欠发达地区专项经费、基层建设经费,区财政划入区党风廉政教育基地建设经费、区“正风办”工作经费等。
三、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 45.4 万元,支出决算9.7万元,完成预算的21.3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 万元,年初无预算;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 4.54万元,完成预算的27.52%;公务接待费5.16万元,完成预算的17.85 %。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变化主要原因为控制接待次数、降低接待规模;加强车辆管理、控制车辆使用。
(二)“三公”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 9.7 万元。其中:
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 万元;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4.54万元,占 46.80 %;
2.公务用车购置数0台,公务用车保有数3台;经区车改办同意从德晟公司租2台商务车作工作用车。
3. 公务接待费支出 5.16万元,占53.20%,公务接待费(办案餐费)5.16万元,与年初预算数45.4元,减少35.7元,与去年同期减少1.12%,减少原因为继续大力压缩接待费用,严格执行八项规定,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控制公务接待标准、陪同人数、次数。用餐批次和人数分别为256批次865人。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总计 0 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 万元,增长(下降)0 %。
(二)支出总计0 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0%。
五、其它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机关经费支出185.62万元。主要用于商品和服务、“三公”经费、培训费等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年度政府采购共156.40万元,全部通过中小微企业采购。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主要用于区内公务用车及出差到公共交通不方便的城市安排用车,办案用车4台(包括从德晟公司租2台商务车),主要用于办案和开展暗访及巡察工作。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本部门没有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也没有开展具体项目评价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其它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六、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七、教育(类)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教育局及所属学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九、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其它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它政府支出。
十一、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二、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六、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但军事方面的耐用消费品和设备的购置费、军事性建设费以及军事建筑物的购置费等在本科目中反映。)
十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是指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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