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改收费〔2016〕12号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
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16年3月30日
附件: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