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清远市2015上半年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清人社[2014]302号)精神,为均衡企业负担,创造平等的企业竞争环境,从2015年1月起,全区企业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统一的缴费比例和统一的缴费档次,社会保险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
自2002年以来,我区企业参保实行两套制度,原老企业及事业单位实行正常缴费制度,新办企业(不分内外资)实行优惠政策缴费(即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政策),优惠政策缴费制度实施以来,为我区的企业发展、解决就业问题、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按照市的文件规定,全区企业从2015年1月起取消原企业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政策,统一实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3%,个人为8%。缴费基数下限为2408元,上限为13404元。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为0.5%。缴费基数下限为2408元,上限为13404元。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分别为0.5%、1%、2%。缴费基数下限为2408元,上限为13404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6.5%,个人为2%。缴费基数下限为2408元,上限为13404元。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为2408元。
以后各险种缴费基数每年七月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工资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附件:2015上半年清远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表
附件:
2015上半年清远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表
2015上半年清远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表
险种 |
企业职工缴费标准 |
||||
|
|||||
基数下限 |
缴费比例 |
每月最低缴费(元) |
|||
养老 |
2408 |
13.0% |
单位 |
313.04 |
|
8.0% |
个人 |
192.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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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 |
2408 |
1.0% |
单位 |
24.08 |
|
0.5% |
个人 |
12.04 |
|
||
工伤 |
2408 |
行业差别费率(一类0.5%,二类1%,三类2%) |
单位 |
12.04 |
|
|
|||||
基本医疗 |
2408 |
6.5% |
单位 |
156.52 |
|
2.0% |
个人 |
48.16 |
|
||
生育 |
2408 |
1.0% |
单位 |
24.08 |
|
补充医疗 |
2248 |
0.6% |
单位 |
13.49 |
|
0.6% |
个人 |
13.49 |
|||
企业职工最低缴费金额合计 |
单位 |
543.25 |
|
||
个人 |
266.33 |
|
|||
合计 |
80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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