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供销合作社:
你单位报来《关于罗阳金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清新合〔2014〕2号)收悉。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清新县股级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清新组联字〔2008〕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岗位(九级职员)聘用程序和福利待遇工作的通知》(清新人社发〔2013〕13号)精神,我局研究决定,同意:
聘任罗阳金同志为清远市清新区供销社业务股股长,不再聘任其为清远市清新区供销社人秘股副股长;
聘任郑学军同志为清远市清新区供销社业务股副股长;
聘任曾钊荣同志为清远市清新区供销社计财股副股长;
不再聘任李献洲为清远市清新区供销社业务股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