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人社干〔2013〕53号
区司法局:
你局报来《关于李海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清新司字〔2013〕16号)收悉。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清新县股级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清新组联字〔2008〕25号)精神,我局研究决定,同意你局李海星等两名同志职务任免如下:
李海星同志任太和司法所副所长;
免去谢雁锋同志太和司法所副所长职务。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