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人社干〔2013〕54号
区社保局:
你局报来《关于要求任免陈仲文等同志职务的请示》(清新社保〔2013〕32号)收悉。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清新县股级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清新组联字〔2008〕25号)精神,我局研究决定,同意你局陈仲文等两名同志职务任免如下:
陈仲文同志任医疗保险股股长,免去其医疗保险股副股长职务;
黄榕颜同志任城乡居民保险股副股长。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