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人社公〔2013〕1号
区公安局:
你局钟惠卿同志的辞职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条规定,经研究,同意钟惠卿同志辞去公职,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请告知其本人。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