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浸潭镇0.1127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2024年10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4〕269号,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批次征收土地位于: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樟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0686公顷,浸潭镇新寨经济联合社及新寨村新屋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441公顷,合计0.1127公顷,全部为林地。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安置途径,结合留成用地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留成用地安置按征地总面积的10﹪补偿。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136号)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号)文件规定,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四、相关期限
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征收人按规定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收人在前述期限内按规定持权属证明及征地协议向禾云镇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人民政府大院,电话:0763-5672299);浸潭镇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人民政府大院,电话:0763-5630387)办理土地交付。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2.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无法协商一致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3.如对粤府土审(授)〔2024〕269号文不服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