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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审理廖龙宇、易华群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清新劳人仲案字〔2024〕162号之一、之二),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委已作缺席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廖龙宇2024年4月至7月25日工资共12600.00元(壹万贰仟陆百元)、易华群2024年6月、7月工资共8000.00元(捌仟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廖龙宇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00元(叁仟元)、易华群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00元(贰仟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廖龙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360.00元(玖仟叁佰陆拾元)、易华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000.00元(壹万陆仟元)。
以上裁决合计共50960.00元(伍万零玖佰陆十元),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