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文:
申请人戚伟其不服被申请人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于2024年11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公通(乐)行罚决字〔2024〕318611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现已审结,本机关于2025年3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清新府行复〔2024〕98号)。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清新府行复〔2024〕98号),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公通(乐)行罚决字〔2024〕318611号)。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18号,联系电话:0763-5828006)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