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有关规定,因部分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报停、注销手续,经我局核查,决定对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黄文玉木厂等13家使用单位的26台(套)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停用、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上述单位如有异议,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停用或注销处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万文婷,联系电话:5813116。
附件:公告停用注销特种设备清单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