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精神,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林业安全生产监督,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结合清新区林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途径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举报途径如下:
(一)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1)电话:通过“12345”“12350”及区应急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0763-5835702等电话的方式举报;
(2)微信小程序:微信小程序搜索“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按照指引流程进行举报。
(二)向林业部门举报:
(1)电话:0763-5850190(工作日8:30-17:30);
(2)信函:清远市清新区明霞路18号清新区林业局办公室收(邮编:511800)、电子邮箱:bgs5810240@126.com;
(3)现场:直接到区林业局二楼迳口木材检查站反映。
二、办理流程
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流程如下:
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举报受理日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同时及时调查核实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举报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区林业局将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举报人无法联系的除外。经调查属实的,在案件办理期限内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三、奖励标准
举报事先未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线索,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有功的第一实名举报人(举报人信息将被严格保密)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核查属实每宗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经核实举报情况属实后,区林业局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举报奖励建议,具体奖励金额由应急管理部门结合上述标准发放给举报人。
四、其他事项
(一)举报人应对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举报件受理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所提及的举报资料予以保密。
(二)本通告未尽事宜,依照《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文件要求执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
2025年7月25日